總部:將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電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別讓電梯人為難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工
2021年7月30日
對市場監管嚴重違反誠信名單的管理辦法:
第1條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嚴重違法的失信名單的管理,加強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2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相應的管理措施。
上一項稱為較嚴重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限制生產經營活動、停產、關閉和就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3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名單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
第4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文件實施聯合處罰。
第5條 實施下列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并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食品安全嚴重違法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向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輔助食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產動物肉類及其產品;生產經營不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經營國家為防止疾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其他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限度的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6條 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領域實施下列違法行為,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質藥;非法生產和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包括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經批準的藥品(含疫苗);
(二)生產和銷售未注冊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
(四)其他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7條 在質量安全領域實施下列違法行為,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生產、銷售、租賃、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國家明令淘汰、報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可移動壓力容器和氣瓶;
(二)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混合、混合、假冒、以次充實,或者用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國家明確淘汰的產品
(三)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經審查仍不合格的;
(四) 出具虛假或嚴重虛假的檢驗、檢驗、認證和認可結論,嚴重危及質量安全;
(五) 偽造、偽造、買賣認證標志或認證證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
(六)其他違反質量安全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8條 實施以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和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
(二)預收費后,為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關閉或轉移服務場所,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無法取得聯系
(三)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模仿、串通、篡改計量比較數據,偽造數據,發行虛假計量書或報告,侵犯消費者權益;
(四)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9條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誹謗、組織虛假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
(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出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反專利、商標的行為;
(三) 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的價格干預、應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 虛假廣告發布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
(六)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平競爭秩序,擾亂市場秩序。
第10條 犯下下列罪行,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者,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二)偽造、變造、變賣、出租、銷售許可證件、營業執照、取得、變更、注銷重大事實,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
(三)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第11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市場主體有關責任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依照其規定。
第12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產品貨值、處罰類型、罰款數額、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認定。
雙方當事人具有充分證據證明無主觀故意,未列入嚴重違規行為名單。
第13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就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決定。列入決定時,應注明原因、依據、處罰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救濟措施等。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聽證、送達、異議等程序應與行政處罰一起執行。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決定。通知、聽證、交付、異議處理等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執行。
第14條 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注冊地(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登記地(地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地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15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文件,將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標等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二)加大重點監管對象的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得給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16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提前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不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嚴厲行政處罰。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相應管理措施期限未滿的,不得申請提前搬遷
第17條 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守信承諾書,履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義務,說明事實和理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經審核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予以撤消。
第18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發布相關信息,取消有關管理措施。
第19條 列入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的名單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不合法或者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布有關信息,并解除有關管理措施。
第20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消決定,恢復列入狀態。重算通知時間。
第21條 當事人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三年內,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停止發布相關信息。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進行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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